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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样的网站才需要办理ICP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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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无所不在,信息无所不在,网络和信息结合起来,就充满了我们生活的空间,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轨迹。可是较起真儿来,你真懂了国家是怎么管理网络信息的吗?你真了解了互联网企业应该在运营中注意哪些问题吗?

今天,小编就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讲讲起。

互联网进入中国是九十年代的事情了,一开始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就是一个原则:网下怎么管,网上就怎么管。可是,互联网毕竟有自己的个性,有些事儿还真不是从网下挪到网上那么简单。于是乎,经过一个阶段的摸索,第一个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行政法规就出台了,那就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因为是国院院令第292号颁布的,所以业内人士都简称其为国务院292号令。看了小编这篇文章之后,你再跟别人提起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叫它的小名“292号令”,只要你一说别人一定会对你另眼相看。

国务院292号令是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把它读懂了,关于互联网的问题你就理解大半了。先看小编制作的思维导图:

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概就讲了六个方面的事儿,下面一一道来。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

292号令是这么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够简单,够明了,但无所不包,所以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别人传播信息,无论你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个人,就都归292号令管。不过,这一句话也太简单了,为了进一步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请看图:

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电信业务里属于B25项,具体有5个方面的内容: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是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是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上面这5个方面的内容,对一般人来讲有点太专业了,如果你是从事互联网行业工作的,就很容易理解了。小编为什么要把互联网信息服务介绍的这么细呢?因为你要是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首先就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区、市)的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申请许可啊,备案或申请许可的时候,你就要讲清楚要从事哪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二个问题:备案或许可

管理,有事前监管,也有事后追惩,互联网信息服务首先就需要事前监管。事前监管的方式就是备案或申请许可。如果你搞信息服务是要赚钱的,对不起,就得向工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如果你是纯粹为人民服务,不收钱,那就去工信部门备案就可以了。看下图:

备案和许可有什么区别?很简单,备案就是告诉管理部门我要干什么了就行了,而许可则必须管理部门同意才能干你想干的事儿。该备案不备案,或者备案是干这件事儿的却干了别的事儿,管理部门先责令你限期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就给予关闭;备案了却没按要求在网站或应用上标明备案号,管理部门也会责令你改正,并且予以罚款。如里你是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没有取得ICP许可,管理部门就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如果情节严重,予以关闭;获得了许可,却没在网站上或应用上标明许可证号,管理部门则责令改正并罚款。

上面所说的管理部门,就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各省(区、市)的通信管理局,它们的管辖划分一般就是按信息服务的履盖面儿,如果服务是全国性的或跨省的,就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或申请许可;如果服务限于本省范围,则在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备案或申请许可就可以了。

说到这儿,小编额外说两点,一是292号令中关于从事电子公告牌(BBS)服务需专项备案或专项申请的规定已经被废止,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明确取消了此事项的备案和审批;二是对于不备案或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吗?对于仅仅未备案或没取得ICP证的情形,只需接受行政处罚,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

第三个问题:前置许可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不是仅仅向工信部门备案或申请ICP许可就可以了,对于一些特殊的信息服务,还要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许可,并且这些许可要在向工信部门备案或申请ICP许可之前获得,所以叫前置许可。看下图:

看明白了吧,如果的网络信息服务是属于新闻、出版视听节目、文化、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等,就得先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应的行政许可证。比如,你要想搞互联网新闻,你就得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互联网新闻许可证;网络出版,得国家新闻出版署许可;网络视听节目,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许可;网络文化(演出、音乐、动漫、游戏等),得文化和旅游部许可,等等。如果你想从事上面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而没有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工信部门是不会给你备案或ICP许可的,切记。

如果未经许可从事了上面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呢?292号令里规定公安、安全及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根据292号令,新闻、出版、文化、广电等部门都出台了相关方面的管理规定,将来小编会一一向大家进行解读。

第四个问题:违禁内容

只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在信息内容上都不得有下列这九种情况: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归纳起来,如下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现在自己的平台上传播了这些内容怎么处置?应采取措施停止传播并保存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如果发现了,不停止、记录、报告,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营性的吊销许可,非经营性的关闭网站。

对于互联网平台上传播了违禁内容本身,无论是平台或者个人,只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了这些违禁内容,首先就要判断是不是构成了犯罪,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刑事犯罪的,再看能不能进行治安处罚。同时,根据传播的内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于经营性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非经营性的,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五个问题:记录

谁记录?记录啥? 292号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看出这个规定有多滞后了吧,现在还有用拨号上网方式上网的吗?但规定出台的时候,拨号上网方式还很普遍,所以要记录主叫电话号码。

记录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如果没按规定保存怎么办?由省级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六个问题:处罚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在上边都一一的讲了,这里讲的是对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基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如下图:

总结

其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不复杂,一是要分清服务是免费的还是要钱的,也就是非经营性的还是经营性的;二是要分清服务是不是属于前置审批的;三是分清哪些信息内容是不允许上网传播的,懂了这些就不会犯大错。下面,是整个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思维导图,好好复习一下,你就比90%以上的行业内人员更懂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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